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1-28
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三、条件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居民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四、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居民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房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五、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