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6-22

    衡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制定了《衡阳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2013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衡公办发[2013]38号)不再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衡阳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3日


衡阳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工作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简化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方便群众办理户口业务。

2、三级审批原则。实行一、二、三级户口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即:派出所为一级审批,县市区公安(分)局为二级审批,市局为三级审批。一级审批由派出所所长负总责,分管所领导和承办民警具体负责。

3、职责明确原则。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授权资格的民警负责承办。严格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

二、工作流程

(一)派出所审核、审批户口(一级审批)

1、当场办结

(1)出生登记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到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等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衡阳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衡阳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衡阳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衡阳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孩子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派出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街道计生办。

(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需提供的资料: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3)注销登记

参军服兵役注销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

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失踪人员注销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4)辅项变更、更正登记: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辅项信息变更、更正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离)婚证、单位证明、学历证书等法定凭证。

(5)迁出省外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肄业、转学的学生凭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证明、转学(退学)证明,其他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

(6)性别更正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近期照片。

2、立户、分户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需提供的资料:家庭户立户: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房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2)集体户立户

需提供的资料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3、市城区、各县市区内户口迁移(“非迁非”、“农迁农”)

购房迁移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按揭房凭银行按揭协议)。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家属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投靠”: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三投靠”迁移需提供的资料: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

一级审核、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的项目,资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第2-3项,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分管所领导审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2项中集体户立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户口(二级审批)

1、转业、退役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安置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县级以上(含)转业或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招工招聘人员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3、人才引进人员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格证书、招工招聘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4、投资经商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5、家属随军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军官证、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随军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

6、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省内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录取通知书、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

7、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地落户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规定执行。

需提供的资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凭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8、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回原籍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材料;非回原籍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9、因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录用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录用通知。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11、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12、“三投靠”(除迁入市城区“非转农”、“农迁农”外)人员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迁往农村的,需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非转农”的,另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和未享受城镇低保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13、离婚回原籍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回原籍农村的,还须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

14、军人配偶投靠军人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入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军人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迁入农村的,还须提供乡(镇)村组三级同意入户证明材料。

15、购房落户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按揭房凭银行按揭协议)。有家属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6、姓名变更、更正

需提供的资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离异的,需征得生父母同意。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凭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对于已作年龄更正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变更、更正姓名。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17、民族更正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该人民族出错的户籍资料(含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等)。

18、收养落户

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的,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收养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需提供的资料:公民个人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收养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须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

19、户口恢复、3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人员户口补登

需提供的资料: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请表、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母亲生育住院资料复印件或DNA亲子鉴定书、居(村)委会证明、社区(驻村)民警与补录人员或监护人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补录人员近期照片。不在医院分娩的,需提供民警与接生人员见面材料和其它旁证材料、学籍卡、育龄妇女档册等辅助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现申请恢复户口的人员。凭申请表、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凭申请表、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判决书(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补登人家庭成员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

二级审核、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1-11项,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落户通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12-19项,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对材料复印件验证核实并签字、盖章后,交分管派出所领导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第12-15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16、17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18、19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三)市局审核、审批户口(三级审批)

1、出生日期更正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居民户口簿》或原始一代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民警调查材料(包括申请人及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及综合材料。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如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可提供结婚证、学籍卡、毕业证书、育龄妇女档册等资料。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已作姓名变更、更正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更正年龄。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民族变更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性别变更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近期照片。因故发生性别变异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4、16-59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补登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母亲生育住院资料复印件或DNA亲子鉴定书、居(村)委会证明、社区(驻村)民警与补录人员或监护人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补录人员近期照片。不在医院分娩的,需提供民警与接生人员见面材料和其它旁证材料、学籍卡、育龄妇女档册等辅助材料。

补登人家庭成员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

5、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市城区“非转农”、“农迁农”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乡(镇)村组三级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非转农”另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和未享受城镇低保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上述情况中,遇有政府或国土局行文下达征地拆迁公告冻结某地区户口迁移的,除出生落户、退役军人返乡、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落农村户口外,其它农村户口迁移一律停办。原籍在农村,因国家征收房屋和土地且享受了征收补偿待遇的,不再受理其将户口迁往农村落户的申请。

6、离婚回原籍市城区“农迁农”

需提供的资料: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乡(镇)村组三级同意入户证明材料。

7、军人配偶投靠军人父母市城区“农迁农”

需提供的资料: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军人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乡(镇)村组三级同意入户证明材料。

三级审核、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经派出所受理民警、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第1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1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14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2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3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局1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4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8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9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第5项“农转农”、第6、7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

三、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出生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材料、村(居)委会证明。

2、注销户口档案资料:包括《批准定居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入伍通知单》、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

3、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有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4、迁出户口档案资料:包括《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的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留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6、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四、工作要求

1、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

2、受理民警在受理户口业务时,必须通过“省级人像比对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认真查看原件,核实复印件,核实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如申请人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3、要及时上报资料,按时审核、审批,在审批主项信息变更时,要通过“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看“主项变更信息”,对于信息变动异常的,要核查清楚才予以审批,对审批未通过的资料要说明原因,并将原件资料退回。

4、要建立疑难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材料的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批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5、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对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函调查(函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和采集补登人员的指纹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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