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来源:衡东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1-20

衡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及编号:基本医疗

一、办理依据

1.湘政发[2016]29号文件

2.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

3. 衡政法[2017]2号文件

4.东政函 [2016]77号文件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农村农民、

2、城镇非从业人员、

3、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办事条件:当年度已参保。

住院:

1、原始住院发票;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

4、本人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上),户口本复印件(16周岁以下),代办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原合作医疗卡可继续使用;

5、五保户(民政)、城镇三无人员(民政)、低保人员(民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扶贫办)出具身份证明;

6、本人或直接亲属的银行账(卡)号;

7、意外伤害住院者请带本人或直接亲属的银行账(卡)号复印件到            办理;

附:中国人寿服务乡镇(报案电话:2510066、18973472381):洣水镇、新塘镇、霞流镇、大浦镇、石滩乡、杨林镇、草市镇、南湾乡。

中华财保服务乡镇(报案电话:5235585、18975420951:三樟乡、石湾镇、白莲镇、吴集镇、甘溪镇、蓬源镇、杨桥镇、荣桓镇、高湖镇。

门诊:

1、特殊慢性疾病专用诊疗本;

2、原始门诊发票 ;

3、药品费用电脑处方或清单;

4、本人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上),户口本复印件(16周岁以下),代办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原合作医疗卡可继续使用;

5、本人或直接亲属的银行账(卡)号。

四、办理流程

凡参保人员须备齐以上住院和门诊资料→县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城乡居民医保中心)1号窗口按资料编号→对应号2、3、5、7窗口办理补偿→办理好补偿后→4号窗口进行复审→8号窗口兑付(如参保信息误差请先到6号窗口更正)。

五、办理时限

1、一般时限:当天办结。

2、兑付时限:一星期(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审批机构名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点:衡东县洣水镇永佳路。邮编:421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0734-5236151(咨询)、0734-5229693(信息)。

投诉电话:5186066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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