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衡东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性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政策之一: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帐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5、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

7、个人跨统筹等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将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1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之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1、登记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登记对象

各项社会保险的登记对象具体有所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对象是: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是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对象。

3、办理机构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简单说: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用人登记就在那一级办理社保登记。

政策之三:职工等各类劳动者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之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保缴费申报

1、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规定的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政策之五: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强制措施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及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之六:缴费基数、比例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1、缴费基数:有单位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工资(含奖金、补贴、福利等)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60%两档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外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比例为2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从20195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3、个人账户计入: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账户,有多个账户的,应在退休前或转移接续时清理合并,只保留一个账户,相应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政策之七:不参保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之八: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执行时间: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71日起执行。

2、领取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标准: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政策之九: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1、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参保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军退人员信息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由单位专管员或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衡东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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