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 发布时间:2020-06-03
衡东县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报销告知书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提高工伤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现就相关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偿条件: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都可享受;职工按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职工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二、补偿标准:1、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2、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3、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三、补偿办理流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亡补助金后,才能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按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才能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下列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的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户行和账号
3、填写《责任险出险通知书》、《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定损清单》、《责任险赔付协议》(工伤保险中心312室领取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