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审核业务办理依据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5-09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5《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
单位专管员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亡待遇时,须提供;
(1)工亡职工证明材料
1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温馨提示:单位负责人和专管员应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工伤认定决定书》(温馨提示: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复印清楚,特别是市州劳动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应清晰可见,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名后加盖公章);
3  公民身份证(温馨提示:复印件应复印清楚,空白处应注明“用于申请工亡待遇”,本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消除证明复印件。
(2)如有供养亲属,则须提供供养亲属证明材料;
1 《湖南省供养亲属申请表》;
2  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
3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5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A、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B、配偶需提供结婚证;C、18岁55岁(女)或60岁(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还需提供省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受理
上述材料符合有关政策,则当场受理,并填写《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存根联及回执单,其中回执单给医院;如果不符合,当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3、初审;
4、复审;
5、主任核定;
6、业务监管处复核;
7、财务监审;
8、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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