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03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至8400元/年(700元/月)、5400元/年(45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二、提高特困供养对象年度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我县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920元/年(910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20元/年(585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
三、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1150元/月、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纳入2024年十大重点民生实事和实施民生可感行动管理清单。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把实事办好,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认定对象。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强化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 共同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资金。
(四)抓紧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及时对最新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有效公示和宣传;民政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提标补发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确保在5月底前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衡东县民政局 衡东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