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2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及编号:社会救助    

一、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现居住在衡东县范围内的农村户口居民

三、办理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条件:具有本县常驻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目前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60元/月。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资料复印件

4、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声明及授权

5、残疾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等证明。

四、办理流程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基本一致,兜底脱贫对象增加部门联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派2名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民主评议。由乡镇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初评结果。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申请对象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批,低保申请对象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审批。县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抽查率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

8.审批结果公示。县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在乡镇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对兜底脱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分别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对兜底脱贫对象按年度进行审核,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五、办理时限

一般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机构名称:衡东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地点:衡东县衡岳南路175号。

邮编:4214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5215371

传真号码:0734-5222243

电子邮箱:49482076@qq.com

投诉电话:0734-522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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