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衡东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

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2023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 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 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 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 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 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 以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目标的机构,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 以金融监

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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