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衡东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 “原担保 )提

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  12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

入,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

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

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