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 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 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
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 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