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衡东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

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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