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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东县投资优惠政策实旗细则

用地优惠政策
投资兴办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含10年)以上的,所需用地只收取耕地占用税、向用民征地费用、上交省市的规费和工本费,县内其它规费免交。


税收优惠待遇
凡在我县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新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企业原年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人民币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内税收享受“先税务征收,后财政按比例奖励”的三年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投资企业所创税收,县财政按本级实际所得50%奖励给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县财政按本级所得10%奖励给企业。


税外费优惠待遇
浦工业园、新塘经济开发区及其他新建专业园区以外的新投资项目税外规费,除按实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县内其它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三年。


管理服务
凡固定资产投资意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现场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新办企业立项审批的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属外资项目由县商务局全程代理,属内资项目由县优化办全程代理。
经县发展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和备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审计和处罚,不得随意查案抓人。
部门对投资企业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收费公开卡”制度。“收费公开卡”由县商务局、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收费单位不出示有关文件和“收费公开卡”,企业可以拒交有关规费。


园区优惠待遇
对园区投资企业实行县内无费区政策。即按实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县内其他规费全免。


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资金在衡东新办企业与原有企业合资经营的,从投产之日起,引进单位或个人可享受连续36个月的税收分成奖励,第1至第12个月按企业所创税收或增创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15%进行奖励;第13至第24个月按10%进行奖励;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按5%进行奖励。


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上,或确属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企业,所需用地只收取征地成本费(交省市税费、4%征地管理费、测量费、农民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可以“先征后反”给企业。


财税扶持政策
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以及在工业园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上,且该企业原年纳税额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内税收享受“先税务征收,后财政按比例奖励”的三年优惠政策;属于房地产开始以外投资企业所创税收,县财政按本级实际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县财按年度实际所得的15%奖励给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园区一般工业企业和项目的报建费用除按实上交省市费用和工本费以外,县内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全免。


管理与服务
新办企业立项审批的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召开审批联席会,各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县权限有关一切手续,并且三天内办结完毕。
园区内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