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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衡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地
址: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48号
申报、咨询电话:0734-5236151
投诉、举报电话:0734-5229696
传 真:0734-5236152
一、我县农业人口如何办理参合手续
(一)农户携带户口簿于11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资金,启动后不再办理参加和退出手续。
(二)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无户口或非农业人口不允许参加。
(三)村(居)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经办人逐户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据,填写参合登记册(名字以户口簿为准),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乡镇财税所。
(四)乡镇财税所仔细核对表册、收据、参合资金,做到人、户、册、钱“四相符”后,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织驻乡镇医审干事及时将参合信息录入电脑。参合信息经县合管局审核后,由乡镇打印并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五保户和残疾人参合由村(居)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经办人核实有关证件后分别登记、造册,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总后送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实认定,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县残联直接拨入县财政基金专户。
二、参合人员住院就诊、转诊规定
(一)参合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无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由村委会或乡镇出具证明),原则上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二)先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或住院时,应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审核,开出转诊转院证明,报县合管局审批。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的参合病人需转诊转院时,由该院开出转诊转院证明
,报县合管局审批。急诊者可先转院,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或由就诊定点医院开出住院通知单经县合管局同意视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按上述程序审批者,费用自理。
(三)本县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就学、探亲访友因病需住院时,可在当地合法正规医院住院治疗,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局申报或电话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患病者的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患疾病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地址、级别及医院和本人联系电话。
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首批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共有38家,分别是: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20个)
莫井乡卫生院、杨林镇卫生院、南湾乡卫生院、高湖镇卫生院、高塘乡卫生院、荣桓镇卫生院、蓬源镇卫生院、甘溪镇卫生院、踏庄乡卫生院、珍珠乡卫生院、白莲镇卫生院、大桥镇卫生院、三樟乡卫生院、吴集镇卫生院、栗木乡卫生院、霞流镇卫生院、德圳乡卫生院、石滩乡卫生院、城关医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原中药饮片厂门诊部)、
2、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个)
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县第四人民医院、县第五人民医院、县第六人民医院
3、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个)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
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个)
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解放军一六九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精神病医院、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2、省级定点医疗机构:(4个)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南大学附属一医院(湘雅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
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第二批县外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第二批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共有3家,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五、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补偿“垫付制”的医院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住院费用补偿“垫付制”的医院有:县内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县外有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解放军一六九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精神病医院,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参合病人出院就可在就诊医院办理补偿兑付手续。
六、参合人员办理合作医疗补偿兑付手续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直接在该医院办理补偿兑付。
(二)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一日清单及总清单、住院发票、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者)、意外伤害调查表(意外伤害者)到县合管局办理补偿兑付。
(三)在县外务工、走亲访友过程中,急需住院者,必须在3天内向县合管局申报或电话报告,经同意,在正规医院治疗,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一日清单及总清单、住院发票、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者)、意外伤害调查表(意外伤害者)到县合管局办理补偿兑付,补偿比例相应下浮5%。没有申报或申报手续不齐的,由村或乡镇出示证明,按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相应下浮6%兑付。
七、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
补 偿 测 算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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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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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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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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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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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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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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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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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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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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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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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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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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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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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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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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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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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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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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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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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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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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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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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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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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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五保户住院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相应提高15%。
2、参合患者在半年内因同一病种在市或市以上医院住院或转院者,取最高一次住院起付线核算补偿。
八、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计算公式
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计算公式是:实际补偿款=(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部分)×补偿比例
九、参合病人出院后进行费用结算、兑付的时间规定
住院费用补偿在出院后即可办理兑付,未及时前来兑付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跨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
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一)住院费用;(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四)校内参合学生意外伤害无责任方的住院费用;(五)符合婚姻法律年龄,在县妇幼保健院接受婚前检查产生的部分费用;(六)妇女疾病普查普治工作中,对患有各类严重生殖道炎症并发宫颈糜烂,具备聚焦超声治疗指征,需要进行聚焦超声治疗产生的部分费用。以上补偿费用必须符合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和《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十一、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合对象分娩补偿规定
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计划内生育,平产费用每人按200元标准定额补偿,难产、剖宫产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十二、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及标准
共有21种。分别是:1、恶性肿瘤晚期;2、尿毒症透析治疗;3、肺心病;4、风心病(心功能不全三级);5、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神经并发症之一);7、类风湿性关节炎(失去劳动力);8、系统性红斑狼疮;9、再生障碍性贫血;10、肝硬化晚期;11、精神分裂症;12、冠心病合并心梗;13、帕金森氏症;14、重症肌无力;15、多发性骨髓瘤;16系统性硬化病;17、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抗排用药的;1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中风后瘫痪;20、慢性白血病;21、肾病综合症。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按照30%的标准实行年限额补偿,全年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三、参合患者向县合管局申领补偿时应提交的资料
1、合作医疗证;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由村委会或乡镇出具证明);3、疾病证明书;4、出院小结;5、原始发票;6、总清单及日清单;7、参合患者属转诊、转院者,还应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或《合作医疗住院通知单》;8、参合患者属意外伤害补偿应提交《意外伤害审批表》。以上各项资料证明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偿。
十四、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结算、兑付须提交的资料
1、合作医疗证;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由村委会或乡镇出具证明);3、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及门诊阶段小结;4、门诊复写处方或清单;5、门诊医药费收据;6、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证明书》。
十五、意外伤害的参合住院患者补偿手续
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于48小时内向县合管局报告,由县合管局调查核实,并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补偿标准及程序均按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和程序执行。
十六、不属于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一、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等。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各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
(四)其他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二、需严格掌握并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以下诊疗项目需严格掌握并对费用按70%比例纳入补偿范围。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单项检查、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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