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再次请求敦促大浦派出所办案并给与合理解释  
信件内容  

 2024年11月07日11时,本人到大浦派出所报案,大浦派出所民警消极办案,致使白白浪费4小时时间,坐等款项进入对方帐号。

   现大浦派出所回复“在对方收到200元钱后,如未发货则可能构成诈骗。11月7日晚上,您称自己被骗,民警要求您过来提供资料,遭到您拒绝。”

实属狡辩。

   首先,本人质疑其工作能力,不能保护群众财产人身安全。本人要求的是拦截货款,并不要求确定对方是否属于诈骗,办案民警连办案重点和方向,都弄不清楚吗?不能确认对方是否属于诈骗,难道不能联系腾讯拦截货款吗?

   其次,并非我本人拒绝提供资料。报警当日可提供所有资料,但大浦派出所消极办案未予理睬,并让本人回来,辅警周优甚至还在电话称是给我一个教训。大浦派出所连资料都不愿录入,分明是消极办案。还有,既然说缺少资料,那报警记录是凭空弄出来的吗?办案是儿戏吗?

 以上2个问题,请大浦镇派出所正面回答。


 
办件编号   202412029755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答复单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4年12月06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11月06日16时许,邓文春(联系电话:18603079002),向网友购买汽车零部件,并微信向对方转账200元,转账支付设置了24小时延迟支付。11月7日11时许,邓文春要求派出所出具接出警记录,自行向微信客服退回延迟支付的200元,民警了解情况后给邓文春出具了报警回执,按邓文春要求给发货方打了电话,发货方未接通,中午再次拨打了发货方电话未接通。邓文春联系客服后,要求出具接报警记录进行退款,可自行在微信上操作。公安机关在未确定发货方现处于何种状况下,无法要求微信方面中止某款项转账。11月7日晚上,邓文春称自己被骗,民警要求邓文春提供资料,收集证据,遭到邓文春拒绝。网上交易,钱未到账,不发货是普遍现象,一开始邓文春联系不上对方,后联系上对方后,两人发生口角。公安机关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定性此事为诈骗。下午钱到账以后,还出现两人交易不顺畅,要求邓文春提供资料进一步甄别具体实际情况,却遭到邓文春的质疑。

     感谢您对衡东县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