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此前已写信咨询相关“并档”问题,相关部门对于该问题已回信(网站并未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并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鉴于您的人事档案在衡东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您的党员档案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并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建议您联系审批您党员转正手续的基层党委保管党员档案。”
针对回信内容现本人提出以下疑问及诉求:
1.信件回信为何网站将近两月时至今日无公布,咨询相关部门表示信件已办结并提供回信内容,请网站及时公布回信内容并处理。
2.本人大学毕业后人事档案转回户籍所在地(衡东县人力资源中心,并非无人事档案),因毕业时处于预备党员未能转正,组织关系随工作到公司并进行党员转正,另本人所在党支部无组织档案保管权,因此请求将组织档案存入人事档案。现本人党员身份已转正,且有人事档案,所以不适用于回信所提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3.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现本人请求相关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细则》将本人组织档案存入人事档案,本人所在党组织可配合提供相关介绍信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