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衡东县第八中学没收手机长时间不归还,强制让学生及家长签署关于手机协议书  
信件内容  

举报衡东县第八中学没收学生手机,长时间不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衡东县第八中学强制学生及家长签署关于手机,没收问题,等协议书,回来报道,不签署就不准回来报道,没收手机,要毕业才归还学生,并且手机损坏丢失等学校拒不承担责任, 不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等隐私,如果泄露会向纪检委反映(本人手机已被学校没收且家长即本人向学校索要多次拒不归还)

 
办件编号   202409289563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9月28日  
答复单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情况回复如下:1、学校根据2021年1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及时制定了《衡东县第八中学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和使用手机进校园的规定》,并于2024年1月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凡在该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一律禁止将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需经家长同意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政教处审批同意后将手机交于班主任保管。根据学校掌握的情况,该校没有任何一名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过此类申请,学校的手机管理规定与教育部的文件精神高度一致。2学校在每学期期初分别向学生和家长发送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衡东县第八中学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和使用手机进校园的规定》(2024年1月修订版)、《关于“加强学生手机(电子手表等智能电子产品)管理”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文件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对手机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家长回执并无异议,不存在强制情况。3、该校在制定手机管理相关规定中,严格执行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的文件精神,诉求人所谓的损害了手机所有人的权益、多次索要手机学校拒不归还等情况,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学校自2021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手机管理办法以来,从未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没收、损坏或拒不归还等损害手机所有人权益的情况。4、2024年以前,学校对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查获后,用专门的保险柜储存,且有专人管理,有登记造册,一般情况是放月假时,发还各班主任,要求学生带回家不得再带入校园,但在执行过程中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学生对管理规定缺乏必要的敬畏,且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在寝室私接电源违规充电、玩游戏、参与电信诈骗、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等违纪违规情形,对学生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也给学校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为了加强对学生手机管理,学校在2024年春季重新制定了《衡东县第八中学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和使用手机进校园的规定》(2024年1月修订版),发送了《关于“加强学生手机(电子手表等智能电子产品)管理”致家长的一封信》,其中虽然有对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一经查获,学校进行没收、长时间不发还、损坏不负责等文字陈述,但只是一种警告性的提醒,旨在加强家长的监督作用和学生自律行为的养成。在实际执行教育过程中,学校依然设有专门的保险柜储存,有专人管理,有登记造册,只是延长了查获违规手机发还的时间,有些孩子的爷爷奶奶被小孩要求到学校索要手机,学校考虑到实际监管可能缺失的情况,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暂缓发还手机,并不存在家长多次向学校索要手机学校拒不归还的情形。5、孩子是家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让学生健康成长,是家长和学校的共同愿望和责任,让我们相互理解,齐心协力,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教育管理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