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情况回复如下:根据衡阳市户口登记管理文件第十三条 家庭户分户 一,登记条件: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办理分户手续:1.已依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3.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房,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户内夫妻间,一般不得分户,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共同分户。二,申报材料1、申请表;2、居民户口簿;3、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4、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3).其他证明分户公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4).对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情况证明。如您符合以上分户条件的情况下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明、户口本,到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