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彭检保、彭丹丹是父女关系,系荣桓镇锡岩村3组村民。 被举报人彭玉林、彭庚云是父子关系,系荣桓镇锡岩村3组村民。 彭玉林与彭检保系前后邻居,彭检保房屋位于彭玉林房屋右后侧,彭检保出行需从彭玉林房屋前坪及右侧经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上述两个信访单中信访人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 2017年,彭玉林在其房屋右侧土地上硬化一块水泥坪,面积44.7㎡。2018年6月,彭玉林在水泥坪上搭建铁棚用于放置农用机械,荣桓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彭玉林搭建的铁棚阻碍了彭检保家车辆出行,同年7月5日,荣桓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协调未果。2019年2月,该处铁棚被彭检保喊挖机强行拆除,双方因此发生冲突。2020年7月,彭玉林在水泥坪上再次搭建简易木架棚,未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三、处理情况 2020年8月26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荣桓镇人民政府、锡岩村村支两委共同到现场处理。经荣桓镇及村委现场确定,彭玉林搭建用于堆放杂物的木架棚,影响了彭检保家车辆出行,且经镇政府及村委调解,彭玉林已口头承诺将木架棚拆除并搬离杂物,但至今尚未兑现。双方因通行问题及水泥坪处权属存在争议,导致信访人多次上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荣桓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村委组织双方已多次协商处理,就该处土地的使用和通行问题予以明确,化解邻里矛盾,如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