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恳请相关职能部门主持公道  
信件内容  

尊敬的衡东县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衡东县荣桓镇锡岩村3组村民彭检保之女彭丹丹

诉求:

1. 彭玉林、彭庚云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工棚,侵犯我的通行权和采光权,请求相关部门拆除违建工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多次向荣桓镇政府反映情况,荣桓镇政府不作为屡次推脱责任,荣桓镇政府是否有包庇行为?(此前编号43 2020082633757向信访办反映情况时信访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荣桓镇政府是有权利拆除违建工棚)

3.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2020826日开具了编号202006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要求三日内改正拆除非法搭建的工棚,已经明确彭玉林、彭庚云行为为违建,为何过去了如此之久还未能实施,是否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充当了保护伞?

4.     荣桓镇政府和衡东县自然资源局的种种包庇与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请求相关单位查办监督,请求相关部门拆除违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我家房屋在彭玉林、彭庚云家右后侧方向,我家通行要从彭云林、彭庚云房屋右侧及屋前经过,且是唯一通道。彭玉林、彭庚云杂屋距离我家正屋仅相隔2.7M,在未经过邻里同意,村组委和镇政府审批的前提下,现彭玉林、彭庚云在他家正屋右侧硬化了一个长13.75米宽3.25米的水泥坪并搭建了铁棚。导致了我家唯一通道仅只有2米只可通行行人,过不了车,唯一通道上还有一个电线柱子和电柱拉线阻挡。最右侧还有其他邻居的宅基地。阻碍我家出行。

 
办件编号   202102245521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1年02月24日  
答复单位   衡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箱管理 答复时间   2021年03月04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彭检保、彭丹丹是父女关系,系荣桓镇锡岩村3组村民。

被举报人彭玉林、彭庚云是父子关系,系荣桓镇锡岩村3组村民。

彭玉林与彭检保系前后邻居,彭检保房屋位于彭玉林房屋右后侧,彭检保出行需从彭玉林房屋前坪及右侧经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上述两个信访单中信访人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

2017年,彭玉林在其房屋右侧土地上硬化一块水泥坪,面积44.7㎡。2018年6月,彭玉林在水泥坪上搭建铁棚用于放置农用机械,荣桓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彭玉林搭建的铁棚阻碍了彭检保家车辆出行,同年7月5日,荣桓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协调未果。2019年2月,该处铁棚被彭检保喊挖机强行拆除,双方因此发生冲突。2020年7月,彭玉林在水泥坪上再次搭建简易木架棚,未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三、处理情况

2020年8月26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荣桓镇人民政府、锡岩村村支两委共同到现场处理。经荣桓镇及村委现场确定,彭玉林搭建用于堆放杂物的木架棚,影响了彭检保家车辆出行,且经镇政府及村委调解,彭玉林已口头承诺将木架棚拆除并搬离杂物,但至今尚未兑现。双方因通行问题及水泥坪处权属存在争议,导致信访人多次上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荣桓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村委组织双方已多次协商处理,就该处土地的使用和通行问题予以明确,化解邻里矛盾,如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