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父亲2010年1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衡东草市分理处办理了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联保户共5人,共贷款13.5万人民币,期限3年。由单延安等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了贷款业务申请表、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承诺书,联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为小组任一成员在农业银行衡东支行申办共计不超过13.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在联保小组成员所有贷款结清前,不退出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明确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因该联保小组成员之一袁桂光未按期结清,形成违约,故扣除了单延安3万元归还上述贷款,按照相关法律,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分行提出复查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