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衡东县草市农业银行联保贷款,未经客户知晓,强制扣除已还清客户储蓄卡的资金-银行推责不追究未还款人责任  
信件内容  

  尊敬的衡东县领导,我是衡东县草市镇福塘村八组村民,我父亲在2010年12月12日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联保5个人,共同向衡东县草市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13.5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后其中一人未还款约3万人民币,草市镇农业银行直接从我爸储蓄卡扣除约3W元人民币,我父亲不是联保小组负责人。我父母多次找草市农业银行行长咨询给与法律解释,已维持近一年,草市银行总是一次有一次推脱,上任分行行长说下任行长会处理好,把钱还我父亲,现任行长自称只有这个能力,钱应该是银行再次去追究未还款人,但银行无作为,或者其余4人共同分责,现影响较大,可能会爆发杀人案例,恳请领导再次安排处理,谢谢!

 
办件编号   2020110353049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答复单位   衡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箱管理 答复时间   2020年11月11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父亲2010年1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衡东草市分理处办理了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联保户共5人,共贷款13.5万人民币,期限3年。由单延安等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了贷款业务申请表、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承诺书,联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为小组任一成员在农业银行衡东支行申办共计不超过13.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在联保小组成员所有贷款结清前,不退出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明确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因该联保小组成员之一袁桂光未按期结清,形成违约,故扣除了单延安3万元归还上述贷款,按照相关法律,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分行提出复查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