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刘雄志想承包的富家村12组10余亩农田为基本农田。对于承包农田种植果树的构想,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回复:本构想与《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和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相悖,对改变耕地转为非耕地应立行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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