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宅基地,欺骗, 代签字,不按协议法甲乙双方各一份,满意政策实事拆迁  
信件内容  

尊敬的信访局领导: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看似简简单单的一句“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掀起了广大农民群众内心的波澜。直击农民心底的担忧是:闲置的宅基地给复垦还田了,以后不打工了回到老家,岂不是没地方住?
毕竟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手中只要有土地和房屋,农民都能基本解决生活所需。如果因为进城务工闲置了宅基地,这两样东西就要舍弃,对农民来说难免残酷。
土地增减挂钩,一是地方招商项目用地紧张,需从老百姓手里挤出来面积指标,二是贫困地区财政困难。
拆迁出来一亩地,国家拨付25万元复垦经费,一个县每年每镇完成一到两个村的拆迁,就腾出来几百亩,一个县平均二十或三十个乡镇,每年就是几千亩,上亿资金的拨付。
至于当地主政领导的初衷,是为了政绩,为了财政,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这个需要看他个人的觉悟修养素质,才能得出结论。地方政府是支持国家政策,还是利用国家政策,也不得而知。
大致经过:本人爷爷有一处老房子是1979年建造的,有合法的宅基地证,而且本人具有分户条件自己打算盖新房用的。2019年5月中旬,村书记邓就生通知要拆除旧房美化乡村而且有补偿,期间并未给看过任何书面的通知文件,没有喧传关于复垦还田的政策上问题,就是口头通知的;当时本人不在家,书记利用母亲年纪大,文化低,没有权利保护意识,用透骗方式就让其签字同意拆掉,叔叔哥哥由他代签名, 我当时拆掉口头承诺的是允许重新建房并且给予赔偿。但是拆除之后,宅基地被复垦成耕地的样子,承诺让建房和赔偿的事情迟迟不兑现,多次找邓书记反映,对方说不让建了。
邓书记对老房子拆除的理由是空心房,但是该房屋虽破旧,也是本人的合法财产,该拆除行为也并未体现出是为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同时,恢复耕地若为公共利益,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村书记承诺的重新建房和给予赔偿款的行为均未兑现,也不合法。
拆除之后本人一直在积极沟通希望上级领导人能够兑现承诺,允许重新建房,但是一直都被拒绝,并且以踢皮球,方式对待,无奈之下唯有采取这种信访的方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也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希望信访部门领导能够予以重视,依法调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办件编号   202006245089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0年06月24日  
答复单位   衡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箱管理 答复时间   2020年06月24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关于村民邓海丰反映欧塘村村书记邓就生和石滩乡国土所所长黄辉非法拆除本人房屋、收回宅基地,要求依法调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经调查,邓海丰所反映被拆除的房屋实际系邓昌绿(邓海丰的爷爷)所有,邓昌绿去世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继承给其三个儿子,分别是邓志辉(邓海丰的伯伯)、邓志春(邓海丰的叔叔)、邓玖生(邓海丰之父),邓昌绿三个儿子后期均已分户并各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邓昌绿的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2019年7月份,乡政府对该房屋进行“空心房”拆除,并与李辉云(邓玖生之妻,邓玖生已经去世)签订了《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筑物及附着物自愿退出议书》,协议中第三条规定:乙方(李辉云)退出的宅基地采取交由甲方(石滩乡人民政府)拆除方式。该退出的宅基地经过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后,土地用途变为旱地(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邓海丰提出要在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后的耕地上私自建房是违反政策法规的。下一步,乡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将建议邓海丰提供分户证明和建房用地申请表,待县自然资源局开始受理相关建房用地审批业务后再进行办理,同时做好邓海丰的教育疏导和政策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