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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咨询收养办理  
信件内容      送养人:周建军 身份证号码:432423197701223114 赵广燕 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09282546 被送养人:周莎 身份证号码:430424201903080325 衡东县大浦镇堰桥村 收养人:徐小平 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0705206x 肖立华 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11231318 请问:1 可不可以办理收养证? 2若可以办理,送养人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3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办件编号   2019080932039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19年08月09日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2019年08月16日  
答复内容   关于咨询收养办理的工单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现回复如下: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