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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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收养办理的工单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现回复如下: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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